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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例:
谢某发现唐某修建房屋,封堵自家车库,影响出行,先后向某城管局执法监督科提交控违、拆违不作为的异议书和举证材料。违章建筑不但没有及时拆除,反而又违建了一个占地平房,谢某认为,是某城管局明显行政不作为。向法院诉请: 依法判决被告唐某必须履行拆除唐某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唐某的建房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对唐某作出XXX号限期拆除决定。应依法进一步完善整个执法活动,对其所认定的违法建筑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在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长达近二年的时间内,被告未作出进一步行政行为,致唐某的房屋违法状态延续至今,并由此引起讼争,责任在被告。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某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XXX号限期拆除决定履行行政强制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发布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作为关于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案之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由中要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表述为“不履行××职责”。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此处法定职责内容一般按照二级案由表述即可。确有必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可细化到三级案由,例如“不履行罚款职责”。
行政案件的名称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保持一致,一般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不得表述为“××(原告)与××(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案”。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结合法律条款,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请求可按以下列明:
1、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给予原告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条款规定,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申请后六十日内没有作为,属于行为不作为。无论法院是否支持后面诉请与否,该项请求首先被依法支持,具有胜诉的效果。
2、请求依法对XXX号行政决定履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被告有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唐某的建房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对唐某作出XXX号限期拆除决定。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3、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积极履行行政职责
在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情形较多的情形下,难以一一在诉请中列明,可概括性的表达为该项请求。法院判决一般以限被告南对原告投诉申请内容进行答复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不当的请求情形:
1、请求确认位于某处房屋系违法建筑并要求依法拆除;
该诉请不属于司法审查的审理范围,确认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并拆除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xxxx号房屋的违法建设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并未规定法院享有告诉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行政职责的权利和义务。在判决中法院往往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属于行政职责审查范围,不宜在本案中审理和裁判,依法给予驳回。至于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纯属多费笔墨而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 作者:Fennec and lucky-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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