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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区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仅作出形式上的回复,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
一、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投诉举报是公民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举报事项,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是公民主张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任何公民都有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亦应积极作为。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所作的行为,都具有可诉性,也并非所有投诉举报人都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投诉举报权转化为起诉权,须受到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对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决,取决于以下方面: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
  • 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是信访事项还是要求履行职责的区分。
现实中,由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依法分类处理,而不能不作区分,对本属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的事项以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答复,以信访答复的形式代替履行行政职责。具体到本案,原告投诉举报事项系第三人违法占地,要求被告予以查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而是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对原告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请求进行了告知,庭审中被告也辩称对原告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告知已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暂且不论告知内容是否合法,告知的形式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由此引申到当事人不服信访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一般情形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实践中常见有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提出举报要求查处,行政机关仅以一纸信访答复予以回应,并作出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实质处理的信访答复,以期通过信访答复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规避司法审查。但法院对于是否受理就信访答复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时并不会机械地依据法律规定仅凭信访答复的形式外观一概而论,而是结合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该答复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从而对被诉信访答复的可诉性作出准确判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司法评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因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不是不服信访答复行为,故本案判决中未对该信访答复是否可诉作出阐述与认定。
三、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仅作形式上的答复,未在实体上作实质性处理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表现有:
 
  1. 拒绝履行
  1. 不予答复
  1. 拖延履行
  1. 不完全履行
  1. 不适当履行
其中不予答复的主要情形有:法定期限内不作答复;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不完全答复;不予实质性答复。
本案中,原告的申请事项确系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依法履行。被告对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信访告知,告知的外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还是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认定,综合该信访答复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质处理、是否存在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来判断,而不应拘泥于“信访告知”这一形式。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告知并不只是流于形式地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告知,包含了其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等履行职责情况的答复告知内容时,该信访告知便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有无正确履行职责的体现。此时的信访告知只是对当事人进行履职情况告知的书面载体,不能仅凭形式而机械认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作出了信访告知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反之,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或答复,未正面回应当事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的情况不作实质性答复或顾左右而言他,不论其作出的是信访告知还是其他答复,均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信访告知主要是对第三人已取得的采矿证、通过安检、环保、土地复垦等方面审查、审批、审核及尾矿库占地面积、用地方式等情况进行的客观描述,被告始终未对原告所反映、举报的第三人建设尾矿库占地是否违法作出明确界定,亦没有明确对原告请求查处事项的处理意见。被告虽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告知,但因未作实质性处理,流于形式,其实质是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信访告知没有明确结论,没有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也不能提起撤销之诉。本案原告提起不履行职责之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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