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
status
date
slug
summary
tags
category
icon
password
URL-TEXT
房主对危房鉴定报告是否有复核权?法院说是!
2023-03-15 16:36 发布于:北京市
导语
深圳市的梁某收到了对自己房屋的危险性检测报告,即危房鉴定报告,报告中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该房屋,梁某认为该报告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复核申请,但是有关部门认为梁某其并不具有提出复核申请的资格,那梁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在美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的帮助下,梁某提起了诉讼。
办案过程
梁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在2021年7月15日 ,由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该份《鉴定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该涉案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 C 级。
2021年12月8日,梁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邮寄《鉴定报告复核申请》,在该申请中请求对涉案房屋《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并撤销涉案《鉴定报告》。2022年1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梁某作出答复,答复中表示未发现有关报告的违规行为,附上了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并认为梁某未就安全鉴定与检测机构达成委托协议,不属于相关规定所称的‘鉴定委托人’,不适用有关鉴定委托人关于申请复核鉴定结果的规定。
梁某不服上述《答复》,提起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答复》违法并撤销,判令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针对梁某提出的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复核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但是第一审法院认为该答复对梁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即未增加梁某的义务也未减损梁某的权益,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认为梁某提出的复核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律师提出了以下内容为上诉理由: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涉案《答复》实质剥夺了梁某对重大个人财产的救济权利,与梁某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福田区华富街道办事处向梁某正式送达了涉案《鉴定报告》,该报告建议采取整体拆除处理,其鉴定结论直接减损梁宇海重大财产利益,因此梁某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救济权利。并且一审法院未对涉案《答复》第一项是否合法进行审理,遗漏重要事实,事实认定不清。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没有完全履行核实调查职责,仅根据鉴定机构自己组织相关专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就做出未发现梁某所提出的《鉴定报告》内容的相关异议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该项答复内容违法。
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涉案鉴定报告对 59 栋整栋进行鉴定并将梁某名下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建议对该房屋所在楼栋整体拆除,梁某作为涉案房屋安全责任人,其有义务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停止使用并立即迁出房屋;梁某若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该鉴定报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由此可见,该鉴定报告对梁某就该房屋使用权进行了限制,同时向梁某增设了停止使用、立即迁出等义务,与梁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对梁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现梁某对该鉴定报告不服并申请复核,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辖区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理应给予梁某救济途径。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定梁某不具有申请复核的资格并作出涉案《答复》,缺乏法律依据。
二、现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对涉案59 栋整栋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报告59 栋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与该鉴定报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前述《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虽规定了鉴定委托人可申请复核,但均未排除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报告申请复核的资格,梁某作为涉案鉴定报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危险房屋主管部门即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
综上,上诉法院认为梁某要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涉案《答复》并责令其重作的诉讼主张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 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 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8 行初 320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向上诉人梁宇海作出的《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 〈华富北屋村 59 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复核申请〉的答复》;
三、责令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上诉人梁宇 海 2021 年 12 月 8 日的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 出处理。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深 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上诉人梁宇海预交的一、二审案 件受理费各人民币 50 元,由原审法院及本院分别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作者:Fennec and lucky-mouse
- 链接:https://fennec-lucky.com/law10
- 声明:本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出处。